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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最高人民法院11月28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裁判了6起金融领域职务犯罪依法惩治典型案件。此次揭露的典型案件有三个主要特点:一是坚持依法从严惩治;二是精准惩治新的隐性腐败;三是强调多学科信息融合。其中,被告人刘某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被告人收受贿赂金额1.5亿余元,利用影响力收受贿赂金额3700万余元,并欠下巨额贷款且无法收回。在吴先生受贿、挪用公款案中,非法放贷、发行非法金融产品等行为,被告人收受贿赂2.75亿余元,挪用公款5.08亿余元。两案被告人均被依法判处死刑、缓刑、无期徒刑,体现了司法机关依法严惩金融领域经营犯罪的明确立场。严格依法惩处。对于这一系列事件,我们将依法严惩。如果被告人刘某受贿并利用影响力收受贿赂,被告人刘某作为金融监管机构国家工作人员,有责任依法监督金融运行,维护安全、金融安全。但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5亿余元,并非法行使职权。权力为他人谋利,造成巨额债务无法偿还,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司法机关判处刘先生死刑缓期、无期徒刑,明确将依法严惩金融监管领域腐败犯罪。在吴先生受贿、挪用公款、非法放贷、非法发行金融产品等案中,吴先生利用行长职务,向关联公司放贷5亿元,除定期利息外,还以虚假咨询服务费的形式获取固定收入。其实质是吴先生利用职权向企业获取贷款,这是典型的金融领域寻租行为,是一种以权力换取金钱的行为。与交易性质一致。司法机关表示坚决依法惩处吴先生依法严厉惩治银行业腐败犯罪,切实保障金融安全。精准惩治新型隐性腐败。这一系列案件正是惩治新型隐性腐败。在黄受贿案中,被告人以加入公司的形式收受“工作报酬”,这是政商行贿新“旋转门”的典型表现。在李、徐受贿案中,被告人在不提供资金的情况下,以与客户“合作”、分享利润的方式收受贿赂,是隐性腐败的典型例子。新型腐败并不“新鲜”,因为犹太权贵会揭开新型隐性腐败的“面纱”,依法对被告人进行量刑,隐性腐败将难以“隐藏”并准确有效地惩治。该系列案件聚焦多学科报道,不仅包括腐败问题不仅有金融监管领域的案件,还有银行、信托等领域的职业犯罪案件,体现了司法机关依法惩治与金融相关的各个领域和领域的职业犯罪及相关犯罪的鲜明立场。王先生贪污公款、行贿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非法借贷等案件,司法机关将按照虚假理财方式挪用公款罪依法予以处罚。一起典型的刑事案件。本案中,王某作为某国有银行副行长、行长,涉嫌在虚假理财协议上加盖银行公章,挪用、挪用理财资金,涉嫌挪用公款。还犯有受贿、行贿、行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发放非法贷款等犯罪行为。他必须因某些罪行而受到惩罚依法。司法机关依法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无期徒刑,最大限度发挥了刑罚的震慑作用,有效保障了金融安全。曾先生受贿、非法借贷案是司法机关依法惩治信托领域职务犯罪的典型案件。本案中,被告曾某作为贷款审批审查人员,明知有关部门不符合贷款条件,仍违规签署、提交文件,为贷款发放提供便利,给信托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严重影响金融信托基金的安全。司法机关已依法对曾先生定罪判刑。起到了警示和震慑作用,有效维护了财政管理秩序。
(编辑: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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